中辦查包養網國辦印發《鄉村下層干部廉明實行職責規則》_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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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近日,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規定》,并發出告訴,請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按照執行。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規定》全文如下。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規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心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意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心修訂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任務,根據《中國共產黨廉包養網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國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令,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加強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任務,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惟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周全領導,完美農村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推動周全從嚴治黨向基層延長、向群眾身邊延長,為推進鄉村周全振興供給堅強保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基層干部包含:

(一)鄉鎮黨委和當局領導班子成員、人年夜主席團負責人以及鄉鎮其他任務人員;

(二)實行垂直治理或許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縣級國民當局有關部門派駐鄉鎮機構任務人員;

(三)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村平易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和其他情勢的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平易近小組負責人,以及駐村第一書記、任務隊員;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許監事、重要經營治理人員;

(五)其他從事鄉鎮和村級事務治理的人員。

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街道、社區等相關治理人員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應當做到:

(一)堅定幻想信心,堅持以國民為中間,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群眾最基礎好處;

(二)弘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求真務實、勇于擔當,進步為平易近服務本領;

(三)嚴格遵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法令法規,清正廉潔、規范履職,自覺接收監督;

(四)帶頭實踐社會主義焦點價值觀,促進新時代農村精力文明建設,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

第五條 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認真實行農村基層周全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強化黨的任務部門具體責任,把促進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作為一項主要任務抓緊抓實,整合監督氣力,構成任務協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持續整治損害群眾好處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各級國民當局及其有關部門特別是縣級國民當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能職責加強治理監督,促進農村基層干部自覺廉潔實行職責。

第二章 廉潔實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六條 制止在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發放中侵占、調用。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虛報、冒領等手腕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二)截留補貼資金;

(三)其他侵占、調用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行為。

第七條 制止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治理中擅權妄為、謀取私利。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益,虛列收入應用、違規出借集體資金,或許以告貸、墊資、一起配合經營等名義長期拖欠或許變相占用集體資金;

(二)在集體資產清查中瞞報、漏報,低價處置、無償占用或許通過象征性地付出錢款等方法占用村集體衡宇、設施設備等集體資產,或許以集體資產為自己或許別人債務供給擔保;

(三)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地盤、調整發出農戶承包地盤,強迫、阻礙承包經營當事人進行地盤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許地盤經營權流轉,或許私行截留、扣繳地盤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許地盤經營權流轉收益;

(四)違法違規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應用事項,違背村平易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或許違法發出村平易近依法獲得的宅基地、以加入宅基地作為村平易近進城落戶的條件、強制村平易近搬遷加入宅基地;

(五)侵占、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價格;

(六)侵占、調用征地補償價格和其他有關價格;

(七)違法違規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轉用集體一切的地盤和叢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或許在公道開發應用和保護耕地、林地、草地等任務中監督不力,對違法違規行為聽任不論;

(八)其他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治理中擅權妄為、謀取私利行為。

第八條 制止在鄉村建設項目治理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虛列項目、虛增工程量等手腕套取、騙取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鄉村公共設施建設、鄉村生態保護修復、鄉村富平易近產業等項目資金;

(二)對鄉村工程項目虛假招標,與投標人通同投標,或許違反規定不進行招標、規避招標;

(三)違規干預、插手鄉村工程建設;

(四)違規承攬自己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項目,或許應用職權或許職務上的影響幫助配頭、後代及其配頭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承攬自己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項目;

(五)其他在鄉村建設項目治理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行為。

第九條 制止在鄉村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中濫用職權、徇情枉法。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在農村公共服務類崗位人員聘請、農村危房改革、殘疾評定、低支出生齒認定,以及其他社會保證、社會救助、政策攙扶、救災救濟款物分派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掉公正;

(二)居心拖欠、克扣村平易近勞務費等公道款項,或許遲滯撥付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

(三)超范圍、超標準向村平易近籌資籌勞、攤派價格,或許向家庭農場、農平易近專業一起配合社、企業等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四)以辛勞費、好處費、服務費等名義討取、收受村平易近和家庭農場、農平易近專業一起配合社、企業等的財物,或許以明顯低價租用、以借為名占用村平易近和家庭農場、農平易近專業一起配合社、企業等的財物;

(五)外行政執法中濫用裁量權,或許應用執法權謀取私利;

(六)在購買觸及農村人居環境、養老托育等村務服務中謀取私利;

(七)其他在鄉村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中濫用職權、徇情枉法行為。

第十條 制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法式組織、參與選舉,或許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改動選舉結果;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拉攏等不正當手腕妨礙村平易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應用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四)誣告讒諂、造謠爭光選舉候選人;

(五)其他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行為。

第十一條 制止搞情勢主義、權要主義、享樂主義和奢侈之風。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平易近傷財的“抽像工程”、“政績工程”;

(二)落實政策辦法和任務安排搞“一刀切”、機械執行,層層加碼、過度留痕,減輕群眾負擔;

(三)搞強迫號令,干預農平易近依法自立設定的生產經營項目,強迫農平易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依照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或許接收有償服務;

(四)對待村平易近態度惡劣,居心刁難村平易近,阻礙、干擾村平易近依法反應問題、表達訴求,或許對觸及村平易近生產、生涯等親身好處問題依照政策或許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

(五)巧揚名目請客送禮、違規吃喝,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或許由村級組織、村平易近、家庭農場、農平易近專業一起配合社、企業等報銷、付出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價格;

(六)年夜操年夜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取錢財;

(七)生涯奢侈、鋪張浪費、貪圖享樂、尋求低級興趣,或許助長高額彩禮、情面攀比、厚葬薄養等不良社會風氣;

(八)其他搞情勢主義、權要主義、享樂主義和奢侈之風行為。

第十二條 制止在農村事務監督中欺上瞞下、迴避監督。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照規定實行平易近主辦財,或許包養平臺推舉偽造、變造、隱匿、毀壞財務會計資料;

(二)以各種情勢拒絕、迴避、干擾信息公開,或許進行虛假公開;

(三)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拉攏等不正當手腕妨礙村平易近或許村平易近代表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權利;

(四)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單位依規依紀依法進行的監督或許案件查處;

(五)以威脅、恐嚇等不正當手腕妨礙村務監督機構成員自立行使職權,或許打擊報復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六)其他在農村事務監督中欺上瞞下、迴避監督行為。

第十三條 制止擾亂社會治理次序。禁絕有下列行為:

(一)應用“村霸”等黑惡勢利巴持基層政權、欺壓群眾,壟斷集體資源,以及在農貿市場、鄉鎮集市等暢通領域欺行霸市、強迫買賣,包養或許參與、縱容涉黑涉惡活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

(三)開展不符合法令宗教活動,或許應用宗教干預農村公同事務;

(四)組織、參與、縱容開設賭場,或許為賭博活動供給方便條件;

(五)其他擾亂社會治理次序行為。

第三章 治理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做好農村基層干部選育管用任務,嚴把政治關、操行關、才能關、作風關、廉潔關,嚴格治理監督。重點加強對鄉鎮黨委和當局“一把手”,村黨組織書記、村平易近委員會主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特別是“一肩挑”人員的治理監督。

各級黨委應當重視通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加強農村基層干部教導培訓,經常性開展紀律教導和法治培訓,強化警示教導,推進新時代廉潔文明建設。

第十五條 村級嚴重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即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年夜會審議、村平易近會議或許村平易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縣、鄉兩級黨委和當局應當指導確定村級嚴重事項范圍。

村平易近委員會財務出入由村黨組織書記、村平易近委員會主任、村務監督機構重要負責人聯審聯簽,“一肩挑”的村應當同時由1名村“兩委”其他成員參與聯審聯簽。村級財務出入可以依照規定委托代表記賬。村級工程建設項目依照其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進行招投標,鄉鎮黨委和當局加強指導把關。

第十六條 村黨組織、村平易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通過公開欄、數字電視、移動互聯網應用法式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法,及時公開農村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凸起對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發放、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治理、鄉村建設項目治理等方面事項的公開,保證所公開事項的內容完全周全、準確詳實,并接收村平易近的查詢。

縣級黨委和當局應當制訂農村公開事項目錄,規范和細化公開內容、公開時間、公開法式、公開情勢,指導、催促村級組織依規依法做好各類信息公開任務。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當局應當加強基層監督信息化建設,結合實際樹立或許運用信息化平臺監督基層公權力,監管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暢通檢舉舉報渠道。

第十八條 村級嚴重事項決策、嚴重項目設定、年夜額資金應用等,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向鄉鎮黨委和當局報備。

第十九條 縣級黨委應當依照規定加強對所轄鄉鎮、村黨組織的梭巡,實現縣級黨委一屆任期內梭巡全覆蓋。

被梭巡的鄉鎮、村黨組織應當自覺接收梭巡監督,積極共同梭巡任務,抓好梭巡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安身職能職責,強化對黨組織加強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年夜對農村基層干部不廉潔行為的查處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縣級紀委監委可以通過提級監督或許在轄區內組織鄉鎮紀檢監察機構開展片區協作、穿插監督等方法,整合運用基層紀檢監察監督氣力。

鄉鎮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村紀檢任務的檢查指導,按期聽取村紀委書記(紀檢委員)任務情況匯報,剖析研討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狀況,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支撐村紀委書記(紀檢委員)實行監督職責,根據需求組織轄區內村紀委書記(紀檢委員)開展聯合監督。對集體經濟體量年夜、工程項目建設多、廉政風險高的村,確有需要的可以選派干部依照規定擔任村紀委書記(紀檢委員)。

鄉鎮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村務監督機構的聯系指導,重視聽取村務監督機構反應的情況和意見,及時處置村務監督機構移送的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問題線索。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有關任務部門,各級國民當局農業農村、發展改造、財政、平易近政、天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路況運輸、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實行涉農任務監管職責,親密部門間協作共同,加強系統內業務指導,依規依法嚴肅處置“三農”政策辦法落實不到位、農村基層干部違規違法等方面的問題。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國民當局等有關單位根據情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按期審計、專項審計。縣級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財政主管部門、鄉鎮國民當局等有關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對村黨組織書記、村平易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前兩款規定的部門和單位在任務中發現屬于紀檢監察機關職責范圍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依照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村平易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收、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符合法規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村黨組織、村平易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樹立健全印章保管應用的審批、登記、備案軌制,加強監督制約,規范應用印章。

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實行村務監督職責,加強對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辦法落實、村級財產治理、村工程項目建設、村務決策和公開、農村精力文明建設情況等事項的監督,做好與村紀檢任務的有用銜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許監事應當依法依章程加強對理事會執行成員年夜會和成員代表年夜會決定、集體財產經營治理情況和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等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許監事、重要經營治理人員應當依法依章程接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

包村干部、駐村第一書記和任務隊員應當加強對村級嚴重事項決策指導把關,對需求公開的事項及時提示。

第四章 責任究查

第二十四條 農村基層干部違反本規定的,有關黨組織、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治理權限,根據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談話提示、批評教導、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許黨紀政務處分等處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村平易近委員會成員,需求終止職務或許罷免的,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村平易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終止職務或許罷免。對違反本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許監事、主包養要經營治理人員,需求罷免或許解職的,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或許解職。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因違反本規定被責令辭職、免職的,1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黨委和當局及其任務部門的領導干部在促進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實行職責任務中不實行或許不正確實行職責,形成嚴重損害或許嚴重不良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問責。

第二十五條 對農村基層干部嚴重違反中心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力的,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嚴重掉職掉責被問責的,應當公開通報。

第二十六條 農村基層干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好處,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許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許村平易近等形成經濟損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基層干部因違反本規定獲取的職務、職級、獎勵、資格等其他好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平易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遭到處理的,由縣級或許鄉鎮黨委和當局依照有關規定減發或許扣發報酬(補貼)、獎金。

第二十八條 農村基層干部實行職責行為雖然形成損掉或許后果,但不是出于居心或許過掉,而是由于不成抗力等緣由所惹起的,不究查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樹立健全重點領域重點問題問責案件提級審核軌制,防范和糾正對農村基層干部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

農村基層干部遭到誣告、錯告,有需要予以廓清的,有關黨組織、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廓清。

第二十九條 黨組包養網織對遭到處理的農村基層干部應當進行跟蹤回訪,清楚把握其思惟動態和任務狀況,教導引導其正確認識、矯正錯誤,放下累贅、積極任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心紀委國家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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