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羅馬法上的公有地盤及地盤物權的成台包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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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地盤的發生及其在共和國後期的成長頭緒

(一)第一次公地分派—公有地盤的發生

在羅馬城邦樹立之前,是不存在公有地盤的。地盤屬于各氏族一切,這種氏族地盤(Ager gentilicius)表現為所有人全體一切的特征。自羅馬城邦樹立,部門氏族地盤劃回城邦一切,成為最後的羅馬公地(Ager publicus),依據傳說,羅馬王政時代第一位王羅慕洛(Romolo)已經從這些公地中劃分給每個市平易近2尤杰里(bina iugera)地盤作為公有地盤(Ager priva-tus),可以由后代繼續,被稱之為“世襲地產”(Heredium)[1]私家經過這一經過歷程而取得的地盤稱之為“分派田”(Ager divisus et adsignatus),這是羅馬史上關于公地分派與公有地盤的最早記錄。依據史學家的剖析,2尤杰里的地盤最基礎無法贍養中等範定,真的不需要自己做。”圍的家庭,所以他們猜測這種世襲地產僅僅限制在氏族地盤周邊,[2]即只是從屬于田莊的地盤,僅僅觸及屋子和天井,知足家庭的棲身需求。[3]至于耕地以及普通用地(草場、牧場),則照舊是所有的貴族氏族公社的財富。個體家族對于這些地盤只要“占有權”(ius possessionis),而沒有“一切權”(ius proprietatis)。[4]

羅慕洛的此次地盤分派針對一切市平易近,包括貴族與布衣兩個階級。這一點與后來歷次城邦掌管的地盤分派迥然相異,其后數次地盤分派的對象僅僅針對布衣。[5]但由於貴族與布衣兩者政治與經濟位置極不服等,各方面差距很年夜,在這種情況下要完整均勻地分派地盤是難以想象的。所以一種假定以為,[6]羅慕洛起首把市平易近分紅三個部落三十個庫里亞(curia),然后把用于分派的公地也均勻為三十個部門分派給每一個庫里亞,均勻分派所指代的即是這一經過歷程,可是在每個庫里亞外部再分派的時辰,便不再浮現出一種“均分”的畫面。在羅慕洛之后,第二個王努馬·彭皮里(Numa Pompilio)(公元前8世紀末)、第三個王杜羅·奧斯蒂里(TulloOstilio)、第四個王安科·馬爾茲(Anco Marzio)(公元前7世紀)都曾把先王地盤與馴服仇敵得來的部門地盤分派給無地的布衣,這種授予被稱為“按丁”(viritim);與此相并行的授予稱之為“殖平易近處所式” (colonia-rie)。[7]

(二)氏族崩潰與公有地盤的增加

跟著城邦權利的增加,以及氏族外部家父們權利的擴展,它們從兩個標的目的代替并緊縮著氏族這一社會構造的效能,招致了氏族的逐步崩包養 潰。在經濟上,氏族初期畜牧業具有主要位置,跟著意年夜利人遷進半島開端假寓,地盤的運營重心已由畜牧經濟過渡到農業經濟,農業一直是各氏族的基礎支柱,[8]這便推進了家父們把地盤分紅小塊以利于精耕細作的請求。氏族崩潰時年夜部門所有人全體地盤在氏族外部家父們中心停止了公有分派,還有一小部門氏族地盤堅持了所有人全體回屬用來作為配合放牧地,這是“Agercompascuus”的泉源。[9]需求誇大的是,起首,由於氏族外部成員皆屬貴族階級,所以此次年夜範圍的氏族外部地盤公有分派使得貴族擁有大批公有地盤,而布衣因不屬于氏族成員故而在這一過程中一無所得;其次,由於每個氏族所擁有的地盤面積差異很年夜,每個氏族的自有法家庭(familiaeproprio iure)多少數字,即家父多少數字也有差異,[10]這兩種差異在氏族崩潰地盤分派給外部成員時浮現出來,即貴族成員之間所擁有的私家地盤面積和多少數字也是有顯明差距的,其招致城邦開端構成分歧範圍的經濟氣力。

在王政時代,羅馬便已存在年夜地產。那時如許的年夜地產并不少見,其緣由在于,一則如前文所述,因各氏族人數不相等以及各氏族擁有地盤的面積不相等,氏族地產的分派必定會培養一個擁有較多地產的田主品級;二則大量貿易本錢開端流進羅馬所致。但年夜農業需求依附為數可不雅的奴隸,該前提在這一時代還不克不及假想其存在。[11]更確實地說,在這個階段,家父將地步分給家子、食客耕種,田主把本身不克不及親身耕種的一部門地步甚至所有的財產劃成小份分給屬下人耕種。只需出租者愿意,受田者可以堅持這種占有,在法令上卻無保證,並且普通情況下地盤應用者需求交租,這種關系與日后的租佃附近,可是沒有一個固按期限,並且沒有法令保證,這顯然需求兩邊互取信義不成,[12]食客軌制兼有道義和宗教的性質,回根結底它無疑奠定于這種應用地盤的分撥方式。

假如說王政時代年夜地產狀態是如許,那么它盡對不是一種城邦裂開的傷口,而是對城邦有最年夜的好處。它使很多家庭響應籌得他們的生計,並且在從事耕耘卻又無地產的默許耕戶中,發生出順應羅馬殖平易近政策的資料,沒有這種資料,殖平易近擴大政策必定不克不及有所成績,由於國度雖可給無田者以地步,但對那些不愿耕種者不克不及賜與運鋤掌犁的勇氣和氣力。這一階段的羅馬社會構造,明白地表現出“國民(國民權)、地盤、兵役”三者合一的狀況。塞維體系體例即以分派地步為條件,賽維改造明白地闡明,[13]羅馬最後不單以農業國為主,並且還一貫盡力確保假寓者的全體而使之成為城邦的焦點。把服兵役的配合累贅落在假寓者身上,使得羅馬人的戰鬥和馴服政策,一如其政制,也是以假寓權為基本,由於只要有假寓者對國度才有價值,戰鬥的目標便在于增添地盤以增添假寓的成員。很多平易近族也曾如羅馬人那樣克服仇敵,搶奪地盤,可是沒有一個平易近族能像羅馬人那樣使其以心血所得之地據為己有,以鋤犁保全干戈所奪來的地盤。[14]羅馬的巨大奠定始于國民對地盤擁有普遍而直接的統治權。

可是到了共和國時代,跟著大批的公地以“占據地”的情勢被貴族占有,這種肆意而集中的公地占有敏捷招致地盤占有的集中與合并。對地盤經濟好處最年夜化的尋求,使得私家占有的公地匯聚集并的風險性年夜年夜增添。[15]這一時代公地占據軌制的受害者僅僅是貴族階級的成員,他們掌握著國度的標的目的,在對“占據地”應用的能夠性方面,布衣的才能依然遭到限制。所以貴族與布衣在公元前5世紀與公元前4世紀的所有的斗爭史都交錯地表現了這種公天時用的經濟請求。[16]並且由於某些家庭對大批被占有的地盤的兼并使得這種占有的姑且性和可撤銷性成為名不副實的工具,所以地盤兼并景象成為社會斗爭的中間,形成了共和國初期各類事情。公元前487年,在朝官之一斯普里烏斯·卡西烏斯在第三次任在朝官時代,提出了一項地盤法表現了布衣的經濟請求,決議把從赫爾尼其人那里奪來的年夜片地盤在國民平分配,還提議清查公地,把一些已被貴族占用的公地發出來和新取得的地盤一路分派給布衣以處理布衣無地的題目。另一部門出租,將房錢上繳國庫。他想由元老院手里奪往公地的安排權,但終極貴族分歧奮起,卡西烏斯被判處了逝世刑,地盤改造成為泡影。[17]此后每年保平易近官都提出地盤法的題目,可是這一與布衣親密相干的題目一直都未處理。

跟著羅馬的對外侵犯擴大加快,在共和制的人,只有經歷過苦難,才能設身處地,懂得比較自己的心到他們的心裡。頭兩個世紀即公元前5世紀和公元前4包養網 世紀中葉,由于意年夜利半島被馴服,羅馬手中積聚了大批的地盤,這種針對布衣的小範圍地盤授予一向在持續,這些地盤上樹立軍事殖平易近地以及分派大批的公地給布衣,緊張了布衣對地盤的請求,地盤題目在很年夜水平上掉往了尖利性。據統計,從公元前343年大公元前264年,年夜約把6萬份地分給拉丁人和羅馬人,此中羅馬人約占4萬份。[18]此中有兩件對于經濟社會和政治都發生嚴重影響的事務,即公元前456年的伊其利“小姐,這兩個怎麼辦?”彩秀雖然擔心,但還是盡量保持鎮定。亞法案(Lex icilia de aventino publicando)和公元前393年對維愛地盤(Ager veientanus)的分派。[19]伊其利亞法(Lex icilia)是一項布衣會決定,該法將阿文蒂諾山的地盤分派給布衣,以供他們建造住房,但它并未采取均勻分派的方法,在分派成果上形成了更多的不服包養網 等景象。對維愛地盤的分派指維愛戰鬥后將埃特魯斯城市維愛的地盤分派給布衣,這是從建城之初到公元前4世紀這一階段最為主要的一次地盤公有化分派,據李維徵引那時的元老院決定記錄,每個不受拘束人在此次分派中獲得7尤杰里的地盤,年夜于以往的任何一次。[20]此次分派發明了一個普遍的新的小地盤一切主階級。以上,便構成了至羅馬共和國後期公有地盤的年夜致圖景。並且在布衣爭奪品級同等活動時代,布衣巨室已取得保平易近官一職可為己用,公地題目便無人當真會商。

關于授讓的地盤份額可否讓渡這一題目,沒有疑問的是這一份額可以經由過程“逝世因”(mortis causa)讓后人繼續,這也是“世襲地產”(Heredi-um)這個詞的原初寄義。需求會商的是該地盤份額可否在一切權人生進步行讓渡,這個題目爭議很年夜。到共和國時代,有一些跡象表白該地盤份額是不成以在生前讓渡的,“ Heredium”這個詞也闡明了這部門不克不及從遺產中拿往。並且從古羅馬社會的經濟構造角度來察看這個題目,正如馬克斯·韋伯所指出的,在共和國時期之前地盤都處在一個氏族或是家庭的所有人全體一切制狀況。地盤一切權發生于一種對家庭的主權不雅念,這種主權又以在氏族范圍內與所有人全體一切權的共存以及后來與城邦的所有人全體一切權的共存(即在較年夜政治群體范圍內的共存)為特色。也就是說,在地盤題目上,人們是為了順應分歧的情況而在同各政治群體的共處中對一切權和主權的概念加以界定的“不,沒關係。”藍玉華說道。。對家庭的主權,作為家父的同一權利,是一種小我權利,與此同時,氏族的一切權以及后來的城邦一切權,由于這些組織所特有的構造,則表示為所有人全體一切權。[21]在陳舊的父權軌制下家傳的地盤是不克不及夠包養網 取得也不克不及夠買賣的。在這一時代固然私家開端取得地盤一切權,但該一切權依然表現為一種雙重性質,即小我與小我所屬的所有人全體同時對地盤享有一切權,如許的配合地盤當然完善讓渡性與貿易性,所所以不克不及夠在生前讓渡的。[22]

可是在提比留·格拉古的法令內在的事務中卻包括制止讓渡份額的規則,這就從背面闡明了在格拉古之前是可以對份額不受拘束讓渡的;並且要式生意(mancipatio)的構造異樣實用于地盤的生意,這從一個正面證實了存在可以生前讓渡的地盤。可以斷定的是,到了共和國時代,隨同著氏族等所有人全體一切構造的消散,私家取得的地盤份額可以在生進步行讓渡。

 

二、格拉古“如果你有話要說,為什麼猶豫不說?”及后格拉古時代的地盤活動與公有地盤的擴大

(一)格拉古改造與“森布羅尼地盤法”

在共和國包養 后期,即公元前3世紀到公元前1世紀這一階段,地盤軌制的佈景是,羅馬由一個城邦逐步成長成為一個統治歐陸年夜部與地中海的帝國。第一次布匿戰鬥后,羅馬于公元前241年將被馴服的西西里組建成第一個行省,從此出生了行省地盤的題目。這一系列政治與軍事上的嚴重變更影響了羅馬的社會經濟構造。底本緊張包養 的地盤題目在公元前2世紀中葉再度尖利起來,緣由之一由于一系列對外戰鬥的成功,大批戰俘與占據區原居民淪為奴隸,奴隸軌制在這一時代獲得飛速成長,窮人開端用便宜的奴隸而非不受拘束平易近耕種地盤;緣由之二在于大批金融本錢投進農業,方便了地盤的拉攏和集中;緣由之三在于新貴的政治統治使人們能普遍地從公地獲得他們需求的地盤,當權的新貴加倍為所欲為地在公地上為本身創建宏大的地產;緣由之四是公元前2世紀由於西西里等行省大批便宜的食糧輸出意年夜利,使得田主廢棄蒔植谷類作物而選擇更合適年夜奴隸制經濟的經濟作物和畜牧業,這種貿易性的影響直接轉變了意年夜利的農業;緣由之五是小農持久參軍作戰致使休息力削減,地盤荒涼。以上這些原因協力起來招致了意年夜利的小農經濟遭到破產和小地盤一切制的消散。[23]

提比留·森布羅尼·格拉古(Tiberio Sempronio Gracco)擔負護平易近官的那年,即公元前133年,他試圖處理社會題目,其打算是復興已經作為羅馬社會的基本的小地盤一切者階級。他在這一年制訂的地盤法布衣會決定“森布羅尼地盤法”(Lex Sempronia agraria)試圖從頭確立一項同公元前367年的“關于地盤範圍”的“李其尼法”聯絡接觸在一路的規范:起首任何人不得占據跨越500尤杰里的公地作為本身的“占據地”( ager occu-patorius),除此之娘家庭中的每個兒子可再獲得250尤杰里地盤,但一家一切地盤總數不得跨越1 000尤杰里;其次制止以將來的耕種才能為尺度而對公地停止占據,只能以現有的耕種才能占領相當面積的公地,多余的公地必需交還國庫,并從中切出一小塊分派給貧窮的市平易近租給他們生生世世耕種,這些地盤按阿庇安的不雅點是制止出售的并且應該徵稅(vecti-gal)。[24]格拉古預計用這種制止出售的措施來禁止農人的從頭無產階層化;最后規則由“地盤分派和爭議三人審訊委員會”(Triumviri agris iudicandisassignandis)授權停止地盤改造。這個打算提出并且試圖處理城市無產者題目和復興農人階級題目。假如說它獲得布衣的支撐的話,它卻冒犯了權貴階級的好處。[25]提比留·格拉古及其跟隨者300多人在公元前132年被殺,他們的尸體被拋進第伯河,提比留·格拉古改造掉敗了。

格拉古地盤改造的經濟緣由在于意年夜利地盤高度集中的現實,表示了破產的意年夜利農人對地盤的向往。熟悉到無權的和遭到殘暴抽剝的人們的聚集對于有產者的風險,是激使格拉古最后制訂地盤法案的政治念頭;而力求用地盤改造的措施來禁止奴隸軌制的成長并回復舊農人階級(這是羅馬軍事威力的重要支柱)是某部門貴族的守舊烏托邦不雅點。[26]並且地盤改造是和把國民權賜與意年夜利人的題目有著親密聯絡接觸的。這種聯絡接觸是雙重的,一方面顯然只要算是國民的人才有權獲得地盤,另一方面假如把國民權賜與他們作為抵償,會緊張意年夜利地盤占有者對改造的不滿情感。[27]與公元前367年“關于地盤範圍”的李其尼法比擬較,后者試圖到達一個更為公平的公地分派,最高限額開端限于占據地,爾后觸及公共牧地,一為限制地盤面積,一為限制牲畜多少數字。而在格拉古時期以及緊隨其后的立法,對于占有地盤最高份額的限制,僅僅限于年夜地產的面積,而不限制占有牲口的多少數字。[28]當然可以預感到該法案實行所碰到的宏大艱苦,跟著私家對公地占有的時光越來越長,地盤在數代繼續人以及分歧的第三人之間屢次讓渡,離地盤初始分派的時光越來越長遠,很多情況下曾經很難斷包養 定哪些地盤屬于私有地盤,哪些地盤屬于私家地盤。公地占有者慣于以為國度對于公地歷來不曾享用過一切者的權力,乃至他們把本身的本錢投到所占有的公地上并傳給后代或許典質出往,每個公地占有者都試圖證實這塊地盤是私產。把從公地割出往的數萬小塊地盤發出是不成能的,假如不冒著惹起內戰的風險,任何革命派都不成能如許做。改造的艱苦還跟著無可辯論的公地儲蓄之耗竭而增添了,並且在分派的時辰,人們越來越頻仍地踏上法令權限還成題目的地盤。

提比留·格拉古的改造固然掉敗了,但否決派不敢當即貿然撤消地盤法,三人委員會的任務持續停止。公元前123年,提比留·格拉古的弟弟卡尤·格拉古(Caio Gracco)被選為保平易近官,他在任職時代停止了一系列的改造。卡尤·格拉古打算的中間在于推動由其兄弟首創的政策,他提出一項新的“森布羅尼地盤法”(Lex Sempronia agraria),該法令現實上是提比留·格拉古地盤法的持續和成長,此中包含可以向拉丁人分派地盤。[29]由於羅馬城郊私有地盤的數額大批削減,嚴重影響了地盤法的實行。為了使分派地盤的任務持續停止,卡尤·格拉古又實行了“關于開辟殖平易近地的法令”(Lex Sempronia de coloniis deducendis),殖平易近地的開辟對于地盤改造顯然是一種彌補的辦法,除了在意年夜利樹立殖平易近地,還開端在海內樹立殖平易近地。移平易近法的履行,一方面補充了地盤法的缺乏,處理了部門農人的地盤題目,另一方面,又借助對南部意年夜利和北非迦太基地域的經濟開闢,穩固了羅馬在這些地域的統治位置。為了知足國度包養網 財務需求和騎士的請求,還決議在新設的亞細亞行省采取包稅制的方法征收什一稅,以替換先前由行省總督或行省會市收稅的措施。包稅權一概由監察官拍賣給騎士階級的包稅人。這一法令的公佈在那時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給騎士階級的敏捷突起奠基了基本,另一方面又直接侵略了元老院對于行省的管轄權,從而也就揭開了騎士否決元老貴族統治的尾聲。[30]公元前121年,卡尤派和否決派產生了沖突,卡尤身故,改造終極掉敗。

(二)后格拉古時期的四部地盤法案

卡尤·格拉古逝世后,地盤法持續被實用,但權貴階級很快就克服了它。現實上,依據阿庇安(Appiano)在《內戰記》中的記錄,[31]在公元前121年卡尤·格拉古改造掉敗后不久,經由過程了一個法案,廢止了對地盤讓渡的禁令,答應格拉古立法中取得地盤者處理他的份地和讓渡給別人。公元前119年經由過程法案,規則撤消格拉古立法時地盤分派委員會,分派公地的任務應當即結束,可是地盤應該回此刻占有的人,占有者應該交付地租給國度,地租支出應該分派。公元前111年保平易近官托里烏斯(Thorius)提出地盤法(Lex Thoria)別名“銘文地盤法”(Legge agrari包養網 a epigrafica),其第一部門觸及意年夜利地盤的規定,確熟悉別出四類分歧類型的地盤:[32]除了“占據地”外,還有由三鉅子樹立殖平易近地而分派的地盤,分派到每小我的地盤(viritum),以及因被不合法發出而返還給占有人的地盤。在“銘文地盤法”中這后三種地盤都被宣佈為私家地盤。而“占據地”則被轉化為“私家錢糧田”(ager private vectigales)。對于最後的地盤占有人(vetus possessor),國度不再往究查其最後取得地盤的符合法規性了,可以說在格拉古法令中必定限額之內占有的公地的公有特徵獲得了認可。[33]其可以讓渡,由監察官注冊治理,賜與訴訟上的維護,不成侵略性獲得承認,情勢這般之廣以致于可以說這種地盤在立法者的意愿里曾經成為“市平易近法一切權”(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的客體。這是一種改革,仍是對原有軌制的一種再確認?這個題目一方面觸及原有地盤律例的性質,另一方面觸及“銘文地盤法”的價值。

阿庇安還提到過公元前109年到公元前108年的“馬米利亞地盤法”(Lex Mamilia agraria),該法是從格拉古兄弟的法令開端的對公地之占有的演化和轉化經過歷程的起點。這一法令廢止了稅,使得“銘文地盤法”確認的“私家錢糧田”釀成了純真的私家地盤, 這有利于這種私地演變為完整的私家一切權。[34]所以地盤改造的最后成果是地盤公有制的完整成功,其緣由與其說是政治毋寧說是經濟。公元前二世紀在奴隸制的全盛時代不成強人為地使小農經濟回生,生涯自己便打掃了地盤改造中那些幻想的原因。改造的汗青成果在某種水平上和改造者所要到達的那些目標是對峙的。固然羅馬農人的處境在某些時代中改良了,但地盤題目并沒有獲得處理並且是得不到處理的。公地年夜部門釀成私家財富只不外是停止了經濟氣力的一場搏斗和方便了地盤集中的經過歷程。

(三)共和國末期的馬略改造

共和國末期全部國度一向處于劇烈動蕩之中,蘇拉與馬略的內戰、斯巴達克起義、凱撒與龐培、屋年夜維與安敦尼之間的戰鬥都產生在這一時代。跟著私有地盤的大批公有化,地盤占有權的轉移速率日益加速。此時的羅馬存在著兩個相并而行的趨勢,即地盤的疏散和地盤的集中。共和國末期為了兵士而在意年夜利停止的地盤的大批充公使年夜地盤一切制稍稍減弱,統帥們把大批的小塊份地分給兵士。[35]這些財產的從頭分派部門地緩解了羅馬國民對地盤的渴求,增進了意年夜利中小地產的回復,可是小農的多少數字并未是以增添幾多,不是一切老兵都回到農業上往,兵士和小農的份地并不克不及久長堅持,不久便會落進新的爆發戶手中。[36]並且統帥們在把小塊份地分給兵士的同時,本身卻淹沒著大批地產。帝國樹立后,共和末期已日益嚴重的地盤兼并持續停止,年夜地產開端鼓起。元首及高等仕宦取得了大批地盤,[37]但為安頓老兵在意年夜利和行省停止的地盤充公活動在必定水平上持續障礙了年夜地產的構成和成長,中型地產和小地產依然很是風行。並且依附將農人吸引到本身的權勢范圍內,年夜地產主才幹穩固本身的位置。[38]

在政治範疇,危機在軍事頭子之間激發了一系列內戰,馬略與蘇拉之間,凱撒與龐培之間,安東尼與屋年夜維之間……這一系列招致共和終結和帝政出生的事務中,兩個事務對地盤軌制的影響尤為主要,即個人工作部隊的出生和對支撐過在內戰中掉敗的首級頭目的殖平易近地與自治市的處分。[39]對內戰中戰勝的市平易近和殖平易近地、自治市的處分凡是是充公財富,尤其是充公所有的或部門地盤,這些地盤依照分派軌制獎給了成功一方的兵士。關于個人工作部隊,格拉古改造掉敗后,以恢復小農份地的方式來處理兵源題目已無能夠。而羅馬國土的擴展又年夜年夜增添了對部隊的需求,兵源的匱乏及征兵艱苦使國度面對嚴重題目。[40]為此馬略開端對羅馬的軍事軌制停止周全的整理和改造,馬略廢棄了自塞維改造以來羅馬一向履行的按品級征集國民兵的方式,而履行志愿兵準繩,以募兵制取代征兵制,答應羅馬國民和意年夜利人參加部隊,由國度發給固定薪銅,并規則老兵服役后可分得份地。

馬略軍事改造處理了羅馬那時的兵源題目,但改造對公地的損壞不言而喻,兵士人數擴展、戰斗力進步,年夜範圍搶奪海內地盤成為能夠,搶奪經過歷程中統帥依附 本身的威望將年夜片地盤轉到了私家名下。改造更損壞了小地盤一切制,大批無產者進進部隊,使小生孩子者為主體的國民兵的性質逐步轉變,從而構成了與社會生涯愈益離開的甲士團體。部隊對統帥的虔誠,起首是以物資好處尤其是戰后分派地盤的承諾為條件的,這就為日后軍事專制制的樹立以及羅馬部隊直接卷進政治紛爭預備了前提。與馬略結盟的保平易近官薩圖寧提出的地盤法案,這一法案規則但凡在馬略軍中退役7年的老兵都可以從羅馬國度取得一塊地盤,每家100尤杰里。並且不只是羅馬國民,包含大批在馬略部隊中退役的意年夜利人都應取得份地,如許就把羅馬國民權給了這些人。為了知足這一數額,他們打算外行省,起首是在高盧樹立殖平易近地,然后再在阿非利加、西西里、馬其頓等地興修殖平易近地。馬略改造“現實上也就成了一種變相的地盤改造”,[41]是格拉古兄弟改造的持續。這個地盤法和格拉古兄弟立法的關系在于,它把蓋烏斯格拉古的綱要的主要兩點—意年夜利境外的殖平易近和把國民權賜與意年夜利人—聯合為一。[42]

(四)帝國時代佃農制的成長

在獨裁君主制時代,地盤關系朝著很早以前便看到的標的目的停止著,奴隸耕種軌制進一個步驟加大力度,以及隨同它的年夜地盤私家一切制完整確立,小地盤一切制與不受拘束租地的殘余覆滅了。總體而言,一個偏向于依據位置、個人工作、行業、職務并經由過程強迫性和世襲性把居平易近劃分為固定種別的社會構造逐步成熟。[43]在鄉村,一方面呈現了表示為佃農制(colonato)的、地盤上的人身束縛關系包養 ,當國度授予殷家年夜戶以年夜片的地盤時,這些地盤的佃農依然處于上述束縛關系之中;另一方面,生齒削減、地步荒涼,這種風險促使國度同地步撂荒(agri deserti)景象作斗爭,至多是出于財務緣由,甚至激勵履行把佃農永遠約束在地盤上的佃農制。因此,佃農(coloni adscripticii)固然在法令上依然是不受拘束人并且享有通婚權和商業權,但現實上釀成地盤的奴隸,也就是說被約束在某塊地盤上,既不克不及分開它,也不克不及分開地盤的主人(主人不克不及讓渡不帶有佃農的地盤,也不克不及讓渡不與地盤在一路的佃農),同時不克不及解脫國庫。

隨同著佃農制的成長、私有地盤和公有地盤的集中,呈現了一個年夜地盤一切主階層,即所謂土豪(potentiores),他們佔據一方,藍玉華頓時啞口無言。這種蜜月歸劍的婆婆,她的確聽說過,實在是太可怕了,太可怕了。解脫了應向城邦盡的任務,儼然成為自力的主人,采取自救行動保護本身的好處,向小我或村供給維護,以抗衡城市和國度,由此發生了一些呵護地(patro-cinia)。[44]

 

三、“一切權”(Dominium)概念的發生

對于這一時代地盤的法令性質與位置,起首需求誇大的是,在古代法令系統中,我們很是明白公權利與私權力之間的差異:即便公權利對于私家地盤沒有任何私法性質的權力,(基于公權利)當局也可以請求私家地盤一切主交納錢糧或許其他性質的貢品;此外,國度自己也可以依據私法成為地盤的一切主。但是現代人對于這一差異的熟悉并不像明天如許明白。[45]對于很多現代平易近族而言,地盤只屬于君主或許配合體一切,它們以特定年限或永遠的方法讓與私家耕種應用,這一不雅念構建了封建體系體例,也是很多現代西方政權的政治組織基本。可是這一不雅念卻不被羅馬人認同,羅馬市平易近對其一切的地盤擁有完整的、排他的一切權,這種具有完全權能的一切權被稱之為“市平易近法一切權”或“奎里蒂法一切權”(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46]

值得研討的是,共和國後期還只是一個軌制來源的時期,在這個階段羅馬人并沒有“一切權”(Dominium)的概念,而只要如許一種不雅念:對特定的、單個的物行使特定權利所具有的很是詳細的標準,即表現為一種與財富的現實性關系。羅馬法學家直到共和國早期才成長出一個抽象的一切權的概念,由於一切權的界說實在是與限制物權的界說絕對而發生的,共和國后期塞爾維學派才開端將“權力”(iura)與“一切權”(Domini-um)絕對立。[47]這一時代尚未發生限制物權,私家對地盤的權力狀況是,要么擁有一切權,要么不擁有任何權力。

一切權的晚期稱呼是“mancipium”,[48]該詞源于這一時代轉移要式物所需求的正式的程式之一“要式生意”(mancipatio)。主意某物的人,開初并不說該物由其享有一切權,而只是用“這個物是我的”(res mea est)這一句式來表達一種法令上的主宰,一切權的抽象概念和對物之自己的持有被混雜了,一切人無需附加任何限制詞以闡明這工具在何種意義上并在何種水平上屬于他。“ Dominium”這一概念起源于“Dominus”(主人),是以,假如沒有行使一切權的“主人”,也就難以想象“Dominium”的存在;並且,既然晚期的羅馬人并未停止實際上的論述,他們也就不需求對詳細事物加以抽象,他們很是明白主人是什么以及其權利有哪些。所以說“Dominium”描寫的是一種狀況,是一種權利而非權力,是一種現實關系而不符合法令律關系。該狀況的視角斟酌的是主人而非物。作為物權的一切權概念是在羅馬法學家顛末普遍的概念回納后構成的,他們以實際為基本,尤其是以那些一切權人在其上享有安排性權能的物為基本。由于羅馬法學者發明普遍的家庭權利中確切存在該概念的內在的事務,以致于一切權的汗青演化被回溯抵家父權的權利中往尋覓,試圖抽離某些能獲致一切權的記號。[49]“ Dominium”這一概念在共和國早期或古典法初期得以詳細化,同時表達一切權有另一個技巧性的概念“Proprietas”,在帝國早期開端重要絕對于“用益權”(ususfructus)被加以應用,后來為古代法典化活動所選中。[50]這兩個概念內在的分歧深入表現了羅馬法上一切權的特色。“Proprietas ”針對的是物,在羅馬法上是一個經濟與法令的概念,而“Dominium”則就權力人對某物的安排而言,具有客觀意義。關于地盤一切者的權力維護方法,在這一時代經由過程法令訴訟中的“對物的誓金法令訴訟”(Legis actiosacramenti in rem)來對地盤的回屬停止確認與維護。

總結羅馬法上一切權概念的成長軌跡,可以看出一切權就其實質而言,是精力上的一種安排,而非物資的工具,一切人的“回屬于我”的意志性是一切權內涵包養 的、實質上的要素。起首,最開端階段的“家父權”,即全部家庭的財富打包作為一個聚集回屬于家父,這個階段家父在財富方面的權利很年夜水平上不具有私法上的意義,而表現了一種公共次序。其次,跟著家庭的單個成員如家子在財富方面成為自力的主體,全部家庭的財富不再作為一個聚集,每一個物從這個聚集中自力出來,使得私家一切權的發生具有能夠性。“ Dominium”便呈現在這個階段,但如上文所言,該概念的重心依然是主人而非物,誇大一種現實關系,一種權利。在該階段與上一個階段中,一切權都僅僅表示為一種“回屬”,尚未包括或許區分出任何“權能”。最后,到了“Proprietas”階段,界定權力的單元曾經由人轉向物自己,其內在除了“回屬”之外,亦包含了多項“權能”,當然諸“權能”的發生是與他物權的成長相干聯的,這個階段的一切權概念曾經很接近古代法上一切權包括“回屬”與“權能”兩年夜內在的事務的構造了。所分歧的是,在羅馬法時代“權能”的感化是對一切權這種權力停止細分,以使其內在的事務與界線更為準確,其表示了古代法令說話所稱的一切權的“彈力性”;而古代法上一切權權能的感化更多的是分別出他物權以對一切權自己停止限制。“回屬”到了近古代逐步被付與了更多品德倫理層面的意義,與保證不受拘束意志、本位主義掛鉤。

 

四、公有地盤一切權的獲得、訴訟維護與公私法限制

(一)公有地盤一切權的原始獲得與傳來獲得方法

地盤在共和國后期,除了由城邦授予這一原始獲得方法之外,法學家們開端認可并design了其他的原始獲得方法,在蓋尤斯的《法學門路》中,羅列了經由過程河道淤積、沖裂以及天生灘涂等組成地盤原始獲得的情況:[51]

Gaio, 2,70:Sed et id quod peralluvionem nobis adicitur, eodemiure nos-trum fit;per alluvionem autem id videtur adici,quodita paulatim flumen agronostro adicit, ut aestimare non possimus,quantum quo quo momento temporisadiciatur; hoc est quod volgodicitur per adluvionem id adici videri,quod itapaulatimadicitur, ut oculos nostros fallat.“可是,經由過程淤積而添附到我們地盤上的地盤,依據異樣的緣由是我們的。因河水的不竭沖擊而逐步地添附到我們地盤上的地盤被以為是因淤積而添附的地盤;這種逐步性使我們無法從時光上估計添附的速率。人們凡是說,那些在我們面前潛移默化地逐步添附的地盤被視為經由過程淤積而添附的地盤。”

Gaio,2,71:Itaque si flumen partem aliquam ex tuo praedioresciderit et admeum praedium pertulerit, haec pa包養 rs tua manet.“但是,假如河道從你的地盤中切割往了一塊地盤并把它帶到了我的地盤旁,這塊地盤依然是你的。”

Gaio,2,72:At si in medio flumine insula nata sit,haec eorumomniumcommunis est,qui ab utraque parte fluminis propreripam praedia possident;Sivero non sit in medio flumine,adeos pertinet,qui ab ea parte quae proxima estiuxta ripampraedia habent.“假如在河中心呈現一塊灘涂,它由分辨占有河兩岸地盤的兩邊配合一切。假如灘涂不是呈現在河中心,則回離其比來的河岸地盤的一切主一切。”

在《學說匯纂》中,也規則了陸地及河道中的島嶼的原始獲得方法:

D. 41,1,7,3.:Insula,quae in mari nascitur(quod raro accidit)oc-cupantis fit:nullius enim esse creditor. In flumine nata(quod frequenter accid-it),si quidem mediam partem fluminis tenet,communis est eorum qui abutraque parte fluminis prope ripam praedia possident,pro modo latitudinis cu-jusque praedii,quae latitudo prope ripam sit:quod si alters parts proximior sit,eorum est tantum, qui ab ea parte prope ripam praedia possident.“發生于陸地中的島嶼(此種情況較少產生)回占據它的人一切,由於它被以為不屬于任何人。發生于河道中的島嶼(此種情況常常產生),假如位于河道中心,則回占有河道兩岸沿岸地盤的人共有;依據河道兩岸沿岸地盤的延長方法,假如該島嶼更接近于此中的一方,則它僅回占有該方沿岸地盤的人一切。”

在優士丁尼《法學門路》I, 2, 1,20-I, 2,包養網 1,23這些原始文獻中[52]也羅列了相似的原始獲得地盤的情況。

公有地盤一切權在這一時代還可以經由過程多樣的傳來方法獲得,最為典範的是“要式生意”(mancipatio)與“擬訴棄權”(in iure cessio),到了優士丁尼法時代由於撤消了要式物與略式物的法令區分,地盤也可以經由過程簡略的“讓渡”(traditio)停止讓渡。還存在一些法定的獲得的傳來方法,其不依靠于實際一切主張志,如“依據分派裁判”(per aggiudicazi-one)的獲得。[53]

(二)對公有地盤一切權的訴訟維護系統

在一切權的維護上,經由過程裁判官的盡力,成長出一些維護一切權不遭到外來侵擾,特殊是一切人的鄰居的侵擾的訴訟東西,這些維護辦法中的盡年夜大都是針對地盤之間的關系,以確保留在一個比通俗的接濟辦法來得加倍敏捷的司法干涉,這種訴訟維護系統重要分為三組類型:[54]

第一組:實用于包養 別人自以為是一切人而占有非其一切地盤的情況,重要指“返還一切物之訴”( rei vindicatio),該訴訟異樣實用于私家對于行省地盤的權力(possessio vel ususfructus)以及“好心擁有”(in bonis ha-bere)的情況。相似的訴訟還有“地界調劑之訴”(actio finium包養網 regundo-rum)。

第二組:該組訴訟實用于一切權人依然保有一切權,但別人的行動曾經腐蝕到一切人對地盤應有的排他的應用的情況,此中大都用于調劑相鄰關系。如“消除妨礙之訴”(actio negatoria)“排放雨水之訴”(actioaquae pluviae arcendae) 、“潛伏傷害損失包管”(cautio damni infecti) 、“新施工告令”(operis novi nunciatio)以及“禁止暴力和欺瞞令狀”(interdic-tum quod vi aut clam)等。

第三組:該組訴訟實用于地盤一切報酬了應用地盤需求把行動擴展到別人的地盤上,如“修剪樹權令狀”(interdictum de arboribus caedendis)、“關于收獲果實的令狀”(interdictum de glande legenda)等。

對他物權的訴訟維護與一切權存在一些差別,當事人在訴訟法式中的位置取決于誰是提出主意的人:試圖主意存在一個地役權或用益權的人提出訴訟的,提出的是一個“確認役權之訴”(actio confessoria),以此來斷定權力的存在;假如訴訟由一切人提出,試圖否定在其物上存在某種他物權,那么就是“否定之訴”(actio negatoria),以此保護其一切權的美滿性。[55]出于分派舉證義務的目標,在觸及他物權的情況中,也采用所謂簡直認“準占有”的規定,那些實際的“準占有”有關權力的人,處于訴訟法式上的有利位置,要試圖挑釁近況的人必需承當舉證義務。

(三)對地盤一切權的公法下限制與私法下限制

對地盤一切權的限制并非羅馬法所固有,而是由于社會共處的需求,使得對地盤一切權的限制成為天然的和不成防止的。羅馬人對于一切權的界說是消極性的,即經由過程指出一切權遭到的消極限制來界定一切權的內在的事務。晚期羅馬法上的一切權固然具有“主權”性質,但一向以來羅馬法都對一切權人的行動施加限制。這種消極性或許限制在地盤上表現為,共和國後期曾經存在“受限制的地盤”(Agri limitati ),固然那時占上風的仍是“未受限制的地盤”(Agri non limitati)。跟著對地盤應用的深化和全部羅馬社會經濟的成長,斟酌到宗教和衛生需求,以及后來為了農業、路況和建筑需求而制訂了限制性規則,對地盤呈現了很多限制,可是在全部羅馬汗青時期它們都是頗為過度的。

對地盤的限制分為私法與公法兩個層面,私法上的限制晚期重要源自于相鄰關系,充足地表現在《十二表法》第7表中[56],經由過程《十二表法》的規制,針對全部共和國時代最為主要的一切權類型—地盤一切權,樹立起一種在全部地盤邊境范圍內的無機的關于地盤的區劃,以包管分歧的小塊地盤不只一切權之間可以或許彼此和諧,並且將小塊地盤整合在一個全體的生孩子區域中。這方面最為典範的法令軌制是對流水的維護和把持,如《十二表法》第7表第8條中規則的“排放雨水之訴”(actio aquae pluviaearcendae)。跟著法學的成長,從狹義上講,任安在地盤上發生的其他權力,包含役權和任何其他“他物權(ius inre aliena)”,都包養 是對一切權的限制 ,這部門內在的事務將在后文說起;組成共有的一切權之間也彼此組成限制。總體而言,對地盤一切權真正的限制是對享用該地盤的限制,這種限制不依一切主的意志為轉移,所以對地盤一切權的限制分為兩類:[57]或許一切主應該容忍別人對地盤行使權力(pati),或許本身應該防止行使某些權力(non facere)。

而公法上的限制源自于全部配合體的好處的需求,如地盤錢糧、出于公共目標的征收、避免嚴重的淨化等。[58]在古典法時期出于公共好處緣由的地盤征用是不存在和不被答應的,即使事後付出了賠還償付所需支出,並且那時年夜部門地盤回國度一切。在羅馬一希臘時期,對一切權的限制也源源不竭地發生于新的希臘一羅馬國民的各類傳統和偏向,發生于行省地盤一切權的分歧前提,并且能夠曾在城市規章中初步加以制包養訂。在后古典法時期帝國權利主導之下,請求源自于小我的地盤一切權與全部所有人全體或配合體的需求相分歧,出于公共好處緣由而征用地盤似乎真正獲得了認可,它能否具有強迫性另有疑問,可是呈現了關于抵償的規則并建立了主管此項任務的官職。[59]如前所述,“排放雨水之訴”在這一時代成為真正限制的源泉。優士丁尼的立法為關于公共限制和相鄰關系的古代軌制開辟了途徑,自這些拜占庭天子起這種軌制顯明表示為把役權的概念擴展到對一切權的限制(法定役權)之中。

 

五、羅馬地盤上他物權系統的成長

(一)從羅馬地盤上發生的他物權系統

羅馬法上的一切權概念在公元前3世紀和公元前2世紀獲得成長,隨同著羅馬法學家階級的呈現,其內在的事務一方面在擴大,從單一的概念中開端成長出一些自力的并且其界線加倍明白的新的法令位置,使其內在的事務也加倍準確;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言,這些新的法令位置同時也可以看做是從私法上對一切權自己的限制。經由過程這種成長,從一切權本來的陳舊的廣泛的盡對性平分離出一些效能,這些效能逐步被看做是一些自力的權能,從而成為一組與一切權相差別的物權的內在的事務,這一發明增進了所謂的系列的“物權”的發明。

他物權的成長與羅馬地盤的應用密不成分。從來源上察看,在羅馬法上,最早發生的他物權是“村落地役權”(servitutes praediorum rustico-rum),包含通行權和用水權,其目標就是便于農業耕耘,曾對羅馬的農業經濟的成長起到了很主要的感化。[60]此中“通行權”等陳舊的村落地役權情勢并非直接在別人地盤上發生該權力,而是源自于陳舊的用于通行的條狀地盤的一切權回屬的讓與。這也是為什么這種陳舊的地役權屬于“要式物”、應用“要式生意”和“對物誓金法令訴訟”停止移轉和維護以及可以時效獲得的緣由。[61]這是一種陳舊的同通行地盤的一切人配合享有一切權的情勢,《十二表法》第7表已有關于通行、導水等的規則,只是尚未構成地役權的不雅念,例如,對通行的途徑,流水的水溝,應用者可享有共有權。但這種權力的性質仍是有別于共有的,由於兩個權力人對物的權力是判然不同的。[62]當汗青的成長觸及對這種權力內在的事務的定性,通行途徑和輸水管道的配合一切不雅念改變為在別人地盤上為本身地盤的好處通行或引水的權力如許一種不雅念,由此發生了地役權(iura praediorum)。[63]這些役權及其行使都有特定的區域,但若觸及牧場等無斷定地區的放牧權,因牧場屬于私有,享有放牧權的人不克不及說他對牧場有共有權,于是通行權等地役權就離開所通行的地盤而成為自力的權力了。[64]由于汗青的緣由,村落地役權可以或許經由過程“要式生意”來設定,可是城市地役權和用益權只能經由過程“擬訴棄權”來設定。[65]總體而言,地役權不存在像合同那樣的類型化,而是在實行和詳細案例中逐步確立的。[66]之后發生的城市地役權,也重要是為了調劑人們在應用地盤建造衡宇時所發生的關系。永佃權如上文所剖析的源自于公天時用軌制之一的“錢糧田”軌制,地上權也是為了調劑人們對城市地盤的應用關系而設置的軌制。

“他物權”(iura in re aliena)這一概念在古典法時代就曾經呈現,但從沒有被用作包括地役權與用益權在內的普通性概念,在古羅馬人經歷主義的不雅念里,是很難懂得他物權這一概念的。羅馬法學家在這一題目上的斟酌,集中于那些具有社會心義并且從實行的角度看有存在價值的權力類型,他們沒有過多地、純潔實際上地尋求并且也沒有成長出什么“普通實際”出來。直到顛末優士丁尼的編輯,這一概念才作為一個類型包括一系列權力,但這一結果未為《法學門路》系統所采納。[67]在優士丁尼法上,他物權(用益物權)系統由如下權力組成[68]:役權(包含地役權和人役權)、永佃權、地上權。從汗青成長的過程來看,羅馬法上的他物權經過的事況了從地役權到人役權,再到永佃權和地上權如許一個逐步演化的經過歷程。這些新的物權類型具有“封鎖性”和“典範性”。物權的類型固定準繩在羅馬法上的來源,是在羅馬法學、裁判官的訴訟管轄以及物權所要承當的對物性的需求等諸多原因的配合影響之下構成的。

這種新的物權類型的發生,其目標之一就是盡力使地盤上的權力狀況與地盤的現實狀況相分歧[69];其目標之二在于防止包養 陳舊的一切權形式被用來完成多樣的可是會對本身的定位形成晦氣影響的效能,[70]法學實際摒棄了將一切權這一軌制框架擴大實用于多種效能的思緒;其目標之三在于可以或許應用這些新類型的物權將純潔的債的關系改變為效率加倍強盛同時加倍耐久的物權性的法令關系,典範的例子是地上權。

2.地上權:從租賃契約到他物權

開初地上權并不是作為他物權發生的,而是作為債的關系被定位于租賃契約,且于晚些時辰也被定位于生意契約。對地上權作為債務而非物權的這種最後的法令定位,烏爾比安指出:[71]

D. 43,18,1,1:Ulpianus 70 ad ed.Qui superficiem in alieno solo ha-bet,civili actione subnixus est:nam si conduxit superficium,ex conducto,si e-mit,ex empto agere cum domino soli potest. enim si ipse eum prohibeat,quod in-terest agendo consequetur: sin autem ab alio prohibeatur, praestare ei actionessuas debet dominus et cedere. sed longe utile visum est,quia et incertum erat,anlocate existeret,et quia melius est possidere potius quam in personam experiri,hoc interdictum proponere et quasi in rem actionem polliceri.“在別人地盤上享有地上權(Superficies)的人,受市平易近法之訴的維護。由於假如他租借了地盤,他可以對地盤一切人提起租賃之訴;借使倘使他購置了地盤,他便可以提起生意之訴。如果地盤一切人禁止其行使權力,經由過程告狀,其傷害損失可取得抵償;若此外人禁止其行使權力,一切人應將訴權讓渡給別人。可是,由于不克不及斷定能否存在租賃關系,且因占有比提起對人之訴加倍有利,是以提出應用此令狀并答應提起準對物之訴。”

從烏爾比安這一闡述可知,一切人與地上權人之間的法令關系具有債的性質,并且可以經由過程兩種方法加以規制:一是本地上權具有刻日時,采取租賃的方法;二是當這種權力具有永遠性時,采取生意的方法。假如地盤一切人妨害地上權人行使權力,地上權人可以經由過程提起由債的關系所發生的“對人訴訟”,請求地盤一切人賠還償付傷害損失。可是,假如對地上權人的傷害損失來自于地盤一切人以外的另一小我,則地上權人不克不及提起對人訴訟,而只能請求一切人讓渡其對妨礙地上權行使的第三人的訴權,可是這種做法在實際生涯中顯然過于複雜。為處理地上權人與地盤一切人之外的第三人的關系題目,羅馬裁判官在其通告中引進了“地上權令狀”(interdic-tum de superficiebus)以保護本身的準占有。該令狀經由過程將地上權與非暴力且非隱秘的占有同等,而使之得以抗衡任何人,可見,這種地上權令狀曾經具有相似物權訴訟的效率,是以發生了使這種權力解脫債的純真定位并向物權關系挨近的趨向,這種趨向在塞維魯(Severiana)時代(公元3世紀初)的法學家中曾經到達成熟。[72]烏爾比何在D. 6, 1, 75和D. 43,18, 1, 6這兩個片斷中指出:[73]

D. 6,I,75:Ulpianus libro 16 ad edictum. Praetor causa cognita in remactionem pollicetur.“裁判官在審查案件(causa)后將許之以對物訴權。”

D. 43,18,I,6:Ulpianus 70 ad ed. Quia autem etiam in rem actio desuperficie dabitur, petitori quoque in superficiem dare et quasi usum fructum siveusum quendam eius esse et constitui posse per utiles actiones credendum est.“由於還將提起關于地上權的對物之訴,故應以為,經由過程擴用之訴,以地上權為標的之準用益權或應用權也將被賜與因地上權而提告狀訟的被告。”

自公元3世紀初開端的法學家將地上權回人物權的做法曾經完成,地上權人對建筑物享有相似于用益權或應用權的權力,并針對一切人受物權訴訟的維護。在優士丁尼的兩項新律中,地上權被與另一項具有安排權性質的物權即永佃權相同等。[74]對于城市地盤來說,地上權簡直是與永佃權相平行的。可是,地上權人的權力要比永耕戶的權力更為盡對,它不受任何限制并且對于一切人不負有任何任務,年房錢對于地上權來說似乎也不是本質性的。[75]

3.他物權的法令性質—“無體物”

就他物權的法令性質而言,他物權在羅馬法上不具有自力的法令位置,而是一切權的客體。用益權、地役權等被蓋尤斯視為“無體物”(resincorporales):[76]

Gaio,2,14:Incorporates sunt quae tangi non possunt,qualta suntea,quae in iure consistunt, sicut heredttas ususfructusobligationes quoquo modo cont-ractae. Nec ad rem pertinet,quodin hereditate res corporales continentur et fruc-tus,qui exfundo percipiuntur, corporales sunt,et quod ex aliquaobli包養網 gatione no-bis debetur, id plerumque corporale est,velutifundus homo pecunia;nam ipsumius successionis et ipsum iusutendi fruendi et ipsum ius obligationis incorporale e-st. Eodem numero sunt iura praediorum urbanorum et rusticorum.“有形物是那些不克不及觸摸的物品,它們表現為某種權力,好比:遺產繼續、用益權、以任何情勢締結的債。遺產中能否包括無形物,從地盤上取包養網 得的孳息能否是無形的,依據某項債而應向我們付出的物品能否凡是是無形的(例如地盤、人或許錢款),這些都可有可無;現實上,繼續權、用益權和債務自己都是有形的。對城市地盤和村落地盤的權力異樣屬于有形物”[77]。

因此,地役權等他物權屬于“無體物”被歸入物的范疇而非權力的范疇,在羅馬法呈現了無體物的一切權,且將這種“無體物的一切權”作為有體物來對待。這是由於,在羅馬法上,習氣上講一切權就是講一切權的標的,加上羅馬的法學實際尚處于詳細說明階段,并未到達高度歸納綜合抽象的程度,權力與權力客體往往不分,因此就將無體物的一切權作為有體物了。[78]所以他物權與無形物同屬“財富”范圍,即他物權也是一切人擁有的對象。從這個角度而言,即使在共和國時代呈現了他物權類型,但這些他物權并沒有從一切權平分離出權能,也沒有使這些權能與一切權本身相分別,由於這種“他物權”自己都沒有與一切權相分別,而是作為一種無體物成為一切權的客體。

(四)“赤身一切權”與“擴用一切權”:缺少“回屬”要素的他物權

在實行層面,地上權與永佃權的權力人對地盤的權力簡直與一切權人無異,獨一的本質差別是他們需求向地盤一切人交租或許一筆錢款,用益權人對地盤所享有的權能與一個一切人對物所享有的權能簡直沒有差別,[79]可是羅馬法仍是在這些被建立了他物權的地盤上保存了“赤身一切人”(nudus dominius),“赤身一切人”盡管沒有任何權能,依然享有上文所說起的屬于一切權焦點要素的“回屬”,這是一個不得被任何人侵略的範疇。也恰是基于或許為了維護這種“回屬”,發生了由用益權人累贅的一系列的任務,好比說保持物的用處,堅持物處于傑出的狀況,在需要的時辰對物停止維護修繕和頤養等,而真正的一切權人則沒有上述任務。在蓋尤斯的《法學門路》中提到了這種“赤身一切權”:[80]

Gaio,2,30:Ususfructus in iure cessionem tantum recipit. Namdominusproprietatis alit usumfructum in iure cedere potest,ut ille usumfructum habeat etipse nudam proprietatemretineat. Ipse usufructuarius in iure cedendo dominopropri-etatis usumfructum efficit,ut a se disced包養網 at etconvertatur in proprietatem;alit veroin iure cedendo nihilominus ius swum retinet;creditur enim ea cessione nihil agi.“用益權只能經由過程擬訴棄權的方法建立。現實上,用益物一切主可以經由過程擬訴棄權向別人讓渡用益權,使該人擁有效益權并且本身保存赤裸一切權。至于用益權人,經由過程擬訴棄權向用益物一切主讓渡用益權,將應用益權與本身相離開并且與一切權相合并;而在經由過程擬訴棄權向別人讓渡包養網 用益權的情形下,該權力則依然為他所保存,由於人們現實上以為這種讓渡無任何效率。”

在中世紀法對永佃權的剖析和評論中,還提出了區分一切權人的“直接一切權”(dominio diretto)與永佃權人的“擴用一切權”(dominioutile)的實際。[81]這一實際很清楚地表白了永佃權人在實行層面,即在詳細的法令和經濟包養網 周遭的狀況中曾經可以被看做是一種“一切權人”,但與“赤身一切權”的景況類似,他們由於沒有“回屬”所以畢竟與現實的一切權人仍是存在差異。

 

注釋:

[1]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包養網omia e societa nella ston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78.

[2]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na di roma, Pn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82.

[3][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4年版,第112頁。

[4][俄]科瓦略夫:《現代羅馬史》,王以鑄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7年版,第62頁。

[5]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82.關于貴族與布衣的區分,普通以為組成城邦的氏族成員屬于貴族,而布衣是不屬于氏族成員的。

[6]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79.

[7]“殖平易近處所式”凡是樹立在從戰勝的仇敵篡奪的地盤上。拜見[意]阿爾多·貝特魯奇:“羅馬自來源到共和國末期的地盤法制概覽”,徐國棟譯,見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古代平易近法(2001年號)》,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1年版,第127~128頁。

[8]在有史時代,意年夜利沒有純潔的游牧平易近族,不外遍地當然幾多會因地而異,兼營畜牧與農業。拜見[德]特奧多爾·蒙森:《羅馬史》(第1卷),李稼年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7頁。

[9]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86.

[10]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79.

[11][德]特奧多爾·蒙森:《羅馬史》(第1卷),李稼年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73頁。王政時代羅馬對外戰鬥的範圍與擴大的過程還缺乏以發生大批的奴隸。

[12][德]特奧多爾·蒙森:《羅馬史》(第1卷),李稼年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74頁。信義關系若無宗教上視為神圣的強無力的通例予以幫助,便不克不及存在,但在羅馬卻不乏這一信義關系。

[13]該改造按照財富標準而不是所屬的品級來分派政治權力與軍事職務,概況拜見[德]特奧多爾·蒙森:《羅馬史》(第1卷),李稼年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6章。

[14]凡用戰鬥博得的,可以由戰鬥再次奪走,可是用鋤犁博得的卻否則。羅馬人打過很多敗仗,但他們講和時卻不多乎從未把羅馬的地盤割讓給人,所以他們把這點回功于農人堅持不懈地保住農地步產。拜見[德]特奧多爾·蒙森:《羅馬史》(第1卷),李稼年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7~169頁。

[15]Cfr, Alberto Burdese, Studi sull’ Ager Publicus, Editore Torino, pp. 24~25.

[16]布衣與貴族的斗爭是在三個題目長進行包養 的:政治權利上的同等,債權奴役以及答應獲得公地的題目。這一斗爭的主導團體是布衣中富饒的部門,他們所最關懷的就是權利的同等和獲得公地。拜見同注2引書,第84頁。

[17]Cfr, Alberto Burdese, Studi sull’ Ager包養網 Publicus, Editore Tonno, p. 25.

[18]年夜馴服停止后,總體上羅馬人對新增添的地盤采取下述方法加以處置:起首是建立殖平易近地或移平易近地,然后將殖平易近或移平易近地盤朋分成30尤杰里或50尤杰里,將其分給羅馬國民或聯盟移平易近;其次是將部門地盤出賣給私家;第三是將部門公地用眇乎小哉的房錢出租給羅馬人或意年夜利人。至于那些在戰鬥中荒涼的地盤,羅馬人則采取激勵的政策,讓人們不受拘束開墾蒔植。拜見楊共樂:《羅馬社會經濟研討》,北京師范年夜學出書社1998年版,第15頁。

[19][德]特奧多爾·蒙森:《羅馬史》(第2卷),李稼年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46頁。比擬主要的分派還有公元前442年分阿爾迪亞的公地,公元前418年分拉比西的公地。可是這種分地來源于軍事緣由,而不是為了接濟農夫。此中還有幾位保平易近官試圖恢復卡西烏斯的法令,如此普里烏斯邁奇立烏斯和斯普里烏斯密提立烏斯在前417年提出一個分派所有的公地的提出,但遭到了掉敗。

[20]Cfr. Feliciano Serra,包養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81.

[21][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4年版,第112頁。

[22]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包養網 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包養 re Napoli. pp. 283~284.

[23][俄]科瓦略夫:《現代羅馬史》,王以鑄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7年版,第385~389頁。

[24]同上書,第412~413頁。

[25]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包養網 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85.

[26][俄]科瓦略夫:《現代羅馬史》,王以鑄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7年版,第409頁。禁止小農的大批破產的另一項辦法是向外移平易近和殖平易近。殖平易近地的樹立一方面臨被馴服地域和居平易近起到監督和統治感化,另一項也部門地處理了小農的缺地題目。

[27][俄]科瓦略夫:《現代羅馬史》,王以鑄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7年版,第419頁。

[28]Cfr, Alberto Burdese, Studi sull’ Ager Publicus, Editore Torino, pp. 71~72.

[29]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ne, EditoreNapoli ,p. 289.

[30]卡尤·格拉古除了地盤法之外,還公佈了一系列法令,如移平易近法、食糧法、兵役法、審訊法、筑路法、在朝官行省法等,拜見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第289頁。

[31][意]阿爾多·貝特魯奇:“羅馬自來源到共和國末期的地盤法制概覽”,徐國棟譯,見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古代平易近法(2001年號)》,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1年版,第127~128頁。

[32]Cfr, Alberto Burdese, Studi sull’Ager Publicus, Editore Torino, pp. 73~78.

[33]Ibid. p. 77.

[34]拜見[意]阿爾多·貝特魯奇:“羅馬自來源到共和國末期的地盤法制概覽”,徐國棟譯,見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古代平易近法(2001年號)》,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1年版,第148頁。

[35]蘇拉時代有5~12萬老兵在意年夜利取得地盤。凱撒時代,有5~8萬國民(此中包含老兵和窮戶)獲得了地盤。在奧古斯都時代,取得地盤的人則更多,為12~17萬。拜見厲雪輝:“古羅馬共和末期到帝國初期的地盤題目”,2006年碩士論文,第10頁。

[36]由於在意年夜利公地曾經未幾,要處理部門國民的地盤題目,常用的措施就是削減或褫奪另一部門國民的地盤。意年夜利的很多殖平易近地是在驅趕甚至就義其他小地盤一切者的基本上樹立起來的。是以從實質上講如許的地盤分派無非就是一切者間的彼此變換罷了,不成能培養出比本來更多的小農。從當局手中取得殖平易近標準的年夜部門都是老兵,遠不是一切的老兵真正地回到農業上往。此中的很多人不慣于農業和鄉村的生涯而寧可使本身的地盤留在舊日地盤一切者的手里,而知足于向他們征收地租。所以,不論共和末年地盤分派多么頻仍,可是很多人歷來不曾預計住在農莊上和親身耕種地盤,年夜地產主和服役甲士的增添不是增添了農人的人數,而是增添了城市居平易近的人數。拜見[俄]科瓦略夫:《現代羅馬史》,王以鑄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7年版,第708頁。

[37]如克拉蘇、西塞羅、凱撒等人都是年夜地盤一切者,克拉蘇擁有10萬尤杰里的地盤,他以為“一個有力用本身的財富保持一支部隊的人算不上是一個窮人”。西塞羅在圖斯庫爾、弗爾米伊、龐培伊、阿納吉尼亞、阿斯圖拉、庫姆、普節奧爾、西努阿薩四周擁有很多田莊。凱撒對兵士作許諾時曾說過,要將私有地和他本身的地盤拿來分派給他們,可見其地產必定不小。拜見楊共樂:《羅馬社會經濟研討》,北京師范年夜學出書社1998年版,第32頁。

[38]拜見厲雪輝:“古羅馬共和末期到帝國初期的地盤題目”,2006年碩士論文,第12頁。

[39]拜見[意]阿爾多·貝特魯奇:“羅馬自來源到共和國末期的地盤法制概覽”,徐國棟譯,見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古代平易近法》(2001年號),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1年版,第140頁。

[40]依照國民兵制,羅馬部隊只是在戰鬥開端時姑且征集,戰鬥停止后即予閉幕。所以在普通的戰爭時代,羅馬并不存在部隊。共和國早年,盡管戰鬥不竭,但範圍較小,疆場較近,普通并不影響農人的農耕運動。第二次布匿戰鬥以后,由于羅馬人比年戰鬥和邦畿的不竭擴展,羅馬國民的均勻退役年限也響應地有所增加。這就直接地影響了國民從戎的積極性。

[41]陳可風:《羅馬共和憲政研討》,法令出書社2004年版,第232頁。

[42][俄]科瓦略夫:《現代羅馬史》,王以鑄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7年版,第454~456頁。

[43]同上書,第809頁。

[44]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388

[45]直到16世紀,人們才開端較明白地熟悉到,差別于私家一切權,君主的一切權是一種公共的一切權;當然,他也可以享有私家一切權,但不是基于其主權,而是基于私法上的緣由。拜見[意]Oliviero Diliberto:“羅馬法中的公共地盤一切權與私家應用”,載《第三屆羅馬法與中法律王法公法國際研究會論文集》。

[46]Cfr, Edoardo Volterra, Istituzioni di Dritto Privato Romano, La Sapienza Editrice, Roma, p. 427.

[47][意]Luigi Capogrossi Colognesi:《一切權與物權:從羅馬法到古代》,薛軍譯,羅馬第二年夜學羅馬法與法典化研討中間材料。

[48][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196頁。

[49][阿根廷]Norberto Rinanldi:《奎里蒂法一切權(dominio ex iure quiritum)曾經逝世亡—羅馬法中的dominium和proprietas是一回事嗎?》,徐滌宇譯,羅馬第二年夜學羅馬法與法典化研討中間材料。

[50]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78.

[51]拜見[古羅馬]蓋尤斯:《法學門路》,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100頁。

[52]拜見[古羅馬]優士丁尼:《法學門路》,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第51~52頁。

[53][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216頁。

[54]Cfr,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Edizioni simone, p. 83.

[55][意]Luigi Capogrossi Colognesi:《一切權與物權:從羅馬法到古代》,薛軍譯,羅馬第二年夜學羅馬法與法典化研討中間材料。

[56]拜見“《十二表法》新譯本”,徐國棟、阿爾多·貝特魯奇、紀蔚平易近譯,載《河北法學》第23卷第11期。

[57][意]Luigi Capogrossi Colognesi《一切權與物權:從羅馬法到古代》,薛軍譯,羅馬第二年夜學羅馬法與法典化研討中間材料。

[58]Cfr. Feliciano Serra, Diritto private economia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i roma, Prima parte, Edi-tore Napoli, p. 288.

[59][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他的母親是個奇怪的女人。他年輕的時候並沒有這種感覺,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學習和經歷的增多,這種感覺變得越來越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243頁。

[60][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254頁。

[61]Cfr, Giuseppe Grosso, Schemi giundici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el Dritto private romano, Editore Torino, p. 245.

[62]Ibid.,p. 250

[63][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4年版,第114頁。

[64]周相:《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360頁。

[65]Cfr, Giuseppe Grosso, Schemi giuridici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el Dritto private romano, EditoreTorino, p.254.

[66]Cfr, Mario Talamanca,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Editore Milano, p. 459.

[67]Cfr, Mario Talamanca,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Editore Milano, p. 455

[68]“擔保物權”在羅馬法時代屬于債法范疇,故本文中的“他物權”僅代指用益物權。

[69]例如地役權等他物權會由於“不可使”(non usus)或顛末“時效解除累贅”(usucapiolibertatis)而覆滅。該軌制的呈現闡明了,持續應用一切權的軌制構造,很不難招致存在的各類物權與詳細的好處狀況相脫節,經由過程對他物權的限制性的軌制設定,可以使得權力存在的現實與當事人的詳細的好處狀況相吻合,那些對行使權力不具有好處的情況就將被否定具有權力。

[70]如晚期地役權中的“通行權”經由過程直接購置用于通行的條狀地盤的一切權,再如固然概念上可以假想一個“有刻日的一切權”而沒需要往design一個“用益權”。但如許會減輕一切權形式的復雜性而終極使得“一切權”的概念蒙受不包養 克不及之重。

[71][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平易近法年夜全選譯·物與物權》,范懷俊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3年版,第163頁。

[72][意]阿爾多·貝特魯奇:“地上權:從羅馬法到現行意年夜利平易近法典”,劉家安譯,載楊振山、[意]桑德羅·斯奇巴尼主編:《羅馬法·中法律王法公法與平易近法法典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第243~245頁。

[73]拜見[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平易近法年夜全選譯·物與物權》,范懷俊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3年版,第164~165頁。

[74]拜見[意]阿爾多·貝特魯奇:“地上權:從羅馬法到現行意年夜利平易近法典”,劉家安譯,載楊振山、[意]桑德羅·斯奇巴尼主編:《羅馬法·中法律王法公法與平易近法法典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第247~248頁。

[75][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268頁。

[76]Cfr, Mario Talamanca,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Editore Milano, p. 454.

[77][古羅馬]蓋尤斯:《法學門路》,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82頁。該片斷也呈現在《學說匯纂》D.1, 8, 1, 1中,拜見[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平易近法年夜全選譯·物與物權》,范懷俊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3年版,第2頁。

[78]周相:《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281頁。

[79]Cfr, Mario Talamanca,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Editore Milano, p. 455.

[80][古羅馬]蓋尤斯:《法學門路》,黃風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第86頁。

[81]Cfr, Giuseppe Grosso, Schemi giuridici e societa nella storia del Dritto private romano, Editore Torino, P. 248

出處:《中法律王法公法學文檔》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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